(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姜雪剑与李红亮、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剑,李红亮,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465-2号原告姜雪剑。被告李红亮。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剑诉被告李红亮、民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雪剑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雪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代理审判员 王梦茹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