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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梅诚与浙江省诸暨市银江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诚,浙江省诸暨市银江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37号原告:梅诚。委托代理人:钱柏锋。被告:浙江省诸暨市银江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银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诚与被告浙江省诸暨市银江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诸暨市银江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梅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诸暨市银江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诚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诸暨市银江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依法减半收取1463.50元,由原告梅诚负担。审 判 长  边 锋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