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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小平与陕西英考鸵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平,陕西英考鸵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196-3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平,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被执行人陕西英考鸵鸟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小平与被执行人陕西英考鸵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小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3)120号裁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586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劳仲案字(2013)12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窦婵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