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4号原告冯某,��,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郭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