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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4号原告冯某,��,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郭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