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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黄启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31号罪犯黄启亮,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0日作出(1999)徐刑初字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启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7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2004年4月12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8年5月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12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2年3月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黄启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启亮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启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启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