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卓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62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卓新,男,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怀集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3年8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卓新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卓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卓新伙同“阿基”(另案处理)于2013年8月17日15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南石西东五巷2号房屋前,采用撬锁入屋的方式实施盗窃。二人将屋内摩托罗拉mt620手机1台、诺基亚6300手机1台、索尼dsc-hxl0数码相机1台、unisbox移动硬盘1个(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45元)及利是封70个(内有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装入红色环保袋内准备盗走时,下班回家的被害人谭某超发现有人在其房屋盗窃并叫来邻居林某惠等人对郭卓新、“阿基”二人进行围捕。为抗拒抓捕,被告人郭卓新遂持菜刀2把、同案人“阿基”持西瓜刀1把将被害人房屋的门砍烂、并威胁被害人谭某超及闻讯赶来的邻居,过程中“阿基”持刀划伤林某惠手掌(经鉴定属轻微伤)。后同案人“阿基”弃赃逃跑,被告人郭卓新被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卓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移交清单、情况说明,缴获的赃物、作案工具照片,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3)2129号关于1台索尼dsc-hx10数码相机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3)20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谭某超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惠、单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郭卓新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卓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1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间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卓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作案工具1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耀斌人民陪审员  高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嘉智黎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