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芬与被告闫德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芬,闫德发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刘继芬,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闫德发,男,53岁,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审理原告刘继芬与被告闫德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刘继芬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刘继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