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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芬与被告闫德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芬,闫德发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刘继芬,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闫德发,男,53岁,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审理原告刘继芬与被告闫德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刘继芬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刘继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