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友成特电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友成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保字第1号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5号。被申请人:天津友成特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天津友成特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友成特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