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宋世泽与马庆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泽,马庆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宋世泽,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马庆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6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宋世泽诉被告马庆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世泽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