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春玲诉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分公司、吉林市苏宁云南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珲春街店、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玲,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分公司,吉林市苏宁云南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珲春街店,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张春玲,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崔建国,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华强大厦8-12层。法定代表人:佘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春梅,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英莲,该公司风险部经理。被告: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街44号楼东3号网点。负责人:刘亚平,经理。被告:吉林市苏宁云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46号清津坊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春洋,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珲春街店,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A号办公楼。负责人:蒋勇,总经理。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顺峰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贵树,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甲丰,公司法律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玲诉被告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分公司、吉林市苏宁云南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珲春街店、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春玲承担。审 判 长 刘少华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