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字第24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21
案件名称
陈志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昆刑字第24878号 罪犯陈志杰,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1)巍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九年九月六日以(2011)大中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志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志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