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张敬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敬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3号罪犯张敬林,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7)汕中法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敬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敬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张敬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敬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23日,共获嘉奖11次;2013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月因2012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以上结业获得监狱记功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敬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敬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