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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夫么日扎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夫么日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46号罪犯吉夫么日扎,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布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夫么日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起于2010年7月7日止于2025年7月6日。被告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无刑期执行变动。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对罪犯吉夫么日扎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夫么日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3分。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夫么日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夫么日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