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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MV HOUHENG2”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MV“HOUHENG2”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保字第75号申请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MV“HOUHENG2”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MV“HOUHENG2”轮上的有关文件进行复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MV“HOUHENG2”轮上的下列文件进行复制:船舶规范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国际吨位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防止污染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设备证书货船安全建造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船员名单高级船员适任证书从2013年7月至9月的航海日志从2013年7月至9月的轮机日志安全管理系统(SMS)的文件索引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机舱的月度维护保养记录2013年9月1日至8日的机舱数据记录器及报警监控系统(AMS)的输出记录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主机的维护保养记录,包括所有部件的运行时间以及活塞、缸套和轴承的校准记录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曲柄拐挡差记录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主机滑油分析报告轮机长及机舱其他船员的事故声明、报告船长对涉案事故的声明/事故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机务主管登轮检查的报告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主机厂商服务工程师的报告主机厂商服务工程师关于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坏程度及维修建议的报告其他登轮检验的专家对损坏程度、维修建议及曲轴硬度测试的报告船级社的状态报告船级社登轮检验人就涉案事故/损坏出具的报告主轴接地器的详细状况及说明书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主轴接地器的仪表读数记录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主轴接地器的维护保养记录(有关电的)2013年9月7日离开丹皮尔港时机舱的运转手册及本航次的机舱的运转记录本航次使用的海图及驾驶台所作的注释VDR的雷达轨迹及驾驶台实际的语音记录本航次驾驶台和机舱(从2013年9月7日开始至今)的车钟记录本航次(从2013年9月7日开始至今)的无线电日志上一次坞检报告近两年内主机的修理报告和记录事故发生前6个月港口国的检验报告货物配载图、大副收据装港的水尺计重报告事故发生后所有的临时修理合同、修理记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心苏审判员  刘立民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宏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