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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何乾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乾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8号罪犯何乾顺,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汕阳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乾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乾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何乾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乾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19日,共获嘉奖16次;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乾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乾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