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4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4228号原告吴某,女。被告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梁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史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