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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4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4228号原告吴某,女。被告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梁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史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