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迎军、叶海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叶海风,甘迎军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祖宏、祝静,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海风。被告甘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海风、甘迎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玉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