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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科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小学文化,住梅州市兴宁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3〕3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前后,被告人黄某某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三祝里村小店内提供扑克牌、麻将桌等赌博用具,以“赌三公”的形式供多名参赌人员赌博,其从中抽水牟利。2013年10月1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处。当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查获参赌人员多名,缴获赌桌上的涉案赌资人民币8,400元、赌博用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8,40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麻将桌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詹   舒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