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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7、8549、8551-8552、8554、8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锐等7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锐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7、8549、8551-8552、8554、855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705532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人陈锐等7人(详见附表一)。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六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65-1766、1769、1774、1869、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一)。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股权、无证券。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燕附表一:序号案号姓名身份号码住址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元)1(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7号陈锐610303197806080857陕西省宝鸡市金合区群众路16号院1层1号200003002(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9号秦卫兵32102419680603401x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成德村大兴东圩23号450009253(2013)深福法执字第8551号赵启萍36220119730615401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中泉村中村组59号266684674(2013)深福法执字第8552号梁华342223197403066811安徽省宿州市时村镇梁寨村汪北组17号27000475岳荣342223197707122122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道东办事处崔元路七巷98号5(2013)深福法执字第8554号张明安441423196502161434广东丰顺县潭江镇潭江村转水240004006(2013)深福法执字第8559号秦小彪432922198012160534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寨塘村6组30001550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