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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向传国与王才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传国,王才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向传国。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才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负责人崔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传国诉被告王才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传国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陈述起诉时尚不明确被告王才泉驾驶的鄂AJ64**号小型越野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所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传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向传国负担。审判员 向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东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