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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礼县公安局与赵璐云、赵国正委托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县公安局,赵国正,赵璐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42-1号原告礼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卯辉,任局长。被告赵国正,男。被告赵璐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礼县公安局诉被告赵国正、赵璐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礼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赵国正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礼县支行卡号为622700439601003XXXX内的8万元存款,中国农业银行礼县支行借记卡卡号为622845403000571XXXX内的20万元存款,共计28万元存款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原告礼县公安局提供了其所属的交警大队的办公楼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礼县公安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国正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礼县支行卡号为622700439601003XXXX内的8万元存款;二、冻结被告赵国正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礼县支行借记卡卡号为622845403000571XXXX内的20万元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泰代理?审判员南燕代理审判员  赵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