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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蔡某、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蔡某,周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黄某,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被告蔡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反驳、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周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蔡某、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何 杰人民陪审员  易年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