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搬民初字第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晓星与黄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星,黄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957号原告王晓星。被告黄玉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福寿路371号。负责人:丁远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星与被告黄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晓星承担。审 判 员  吴亚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徐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