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罪犯黄惠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惠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2号罪犯黄惠义,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澄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惠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惠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19日,共获嘉奖18次;2012年10月,2013年3月、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因2012年度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以上事实��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惠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惠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