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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尹邦贵与邱光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邦贵,邱光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尹邦贵,男,生于1962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邱光友,男,生于1975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尹邦贵诉被告邱光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邦贵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邦贵负担。审判员  陈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