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辖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从仁与戴广林,王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仁,戴广林,王荣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辖初字第0002号原告王从仁。被告戴广林。被告王荣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仁与被告戴广林、王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戴广林、王荣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分别在盐城市盐都区和阜宁县,故本案应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或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2年10月23日,戴广林向王从仁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借款人戴广林未按约还款,王从仁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约定管辖协议不违反有���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戴广林、王荣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戴广林、王荣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戴广林、王荣娟分别负担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炜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