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刘鑫与朱忠良,张志勤,刘云,王耀华,殷浩,杨锡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朱忠良,张志勤,刘云,王耀华,殷浩,杨锡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刘鑫被告朱忠良被告张志勤被告刘云被告王耀华被告殷浩被告杨锡东本院在审理刘鑫诉朱忠良、张志勤、刘云、王耀华、殷浩、杨锡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忠良、张志勤、刘云、王耀华、殷浩、杨锡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鑫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娇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子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