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民一初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继梅与段华亮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梅,段华亮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2837号原告:张继梅,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段华亮,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继梅与被告段华亮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华亮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梅诉称,其与被告段华亮已经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非婚生长子段奕翔、次子段奕扬随其生活,抚养费由其承担;诉讼费由其负担。被告段华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继梅与被告段华亮经人介绍,于1998年年底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于1999年10月1日生育双胞胎男孩:长子取名段奕翔,次子取名段奕扬,现均随原告张继梅生活。被告段华亮自2010年外出至今未归,现在下落不明。双方自2010年已经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上述事实由下列有效证据证明:1、原告张继梅身份证;2、全家四口人户口簿;3、村委会证明,证明案件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梅与被告段华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双方间的同居关系,原、被告可自愿解除。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原、被告均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考虑到子女现在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较为有利,非婚生子女随原告张继梅为宜。原告放弃对被告关于子女抚育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继梅与被告段华亮非婚生长子段奕翔、次子段奕扬随原告张继梅生活,原告张继梅承担子女抚育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继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祥峰附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