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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与李宗富,周爱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李宗富,周爱荣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3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周容,该所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宗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爱荣。再审申请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李宗富、周爱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没有适用显失公平法律规定的余地。2、李宗富、周爱荣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一年,不应再受保护。3、二审判决对《重庆市律师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案件理解错误。本院认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其与李宗富、周爱荣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及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原重庆新鼎欣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与李宗富、周爱荣于2010年6月10日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其中约定:重庆新鼎欣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宗富、周爱荣的委托,指派律师唐建林为两人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并担任一审、二审代理人,李宗富、周爱荣在2010年12月30日前向重庆新鼎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76900元(注:该代理费是以原重庆新鼎欣律师事务所计算起诉标的额512723元的15%得来)。但经过一、二审诉讼,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应当赔偿李宗富、周爱荣230635.25元。这个数额与李宗富、周爱荣诉讼标的额512723元相差较大,相应地,支付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否则即是对李宗富、周爱荣不公平,二审判决认定律师服务费的约定显失公平并无不当。李宗富、周爱荣行使撤销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李宗富、周爱荣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生效后,两人要求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继续申诉,由于申诉尚存在改判生效判决的可能性,故此时撤销权期限尚不能开始计算。综上,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