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美格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美格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格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兴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卓文。委托代理人晏俊星,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格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格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格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76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格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岑文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续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