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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一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二民,曲阳县羊平镇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一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阳县羊平镇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洪杰,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二民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二民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二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张峰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