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危瑞文与康向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危瑞文,康向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危瑞文,男,194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康向宇,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危瑞文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向宇驾驶的京YAA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危瑞文已向本院提供危雪源所有的冀HBT7**号小型轿车一辆及该车道路运输证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危瑞文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康向宇驾驶的京YAA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