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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9号原告欧某某,男,1982年7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凤凰县人。被告吴某甲,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凤凰县人。被告吴某乙,男,1926年3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凤凰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要外出务工,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吴 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求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