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州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248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83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程某某,女,生于1984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以因管辖权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人民陪审员  张清华书 记 员  杨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