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标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标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尚玥广告有限公司,陈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81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标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诚。被执行人深圳市尚玥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被执行人陈永明,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尚玥广告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6402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陈永明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尚玥广告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永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尚玥广告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尚玥广告有限公司、陈永明名下的存款138115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