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树德与覃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德,覃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张树德,女,汉族,1933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覃素春,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张树德与覃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树德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