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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二初字第0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滁州正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正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458-1号原告:滁州正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法定代表人:吕泉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力,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思法,公司总经理。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天长市。负责人:钱玉林,公司经理。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滁州正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家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亚迪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