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合肥市总商会人才市场与刘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总商会人才市场,刘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01号原告:合肥市总商会人才市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611497-9。法定代表人:余成器,主任。被告:刘权,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人寿保险合肥三支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4894564-2。负责人:李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东洋,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会娟,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016433-3。负责人:常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礼菊,该公司员工。原告合肥市总商会人才市场(以下简称“总商会人才市场”)与被告刘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总商会人才市场法定代表人余成器,被告刘权,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史东洋、张会娟,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礼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总商会人才市场诉称:2013年6月14日7时40分左右,刘权驾驶车牌号为皖A×××××号小型轿车行至淮河路278号合肥商会大厦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左前部碰撞到商会大厦合肥总商会人才市场广告牌,导致广告牌严重受损,总商会人才商场多次要求刘权尽快安排专业人士修复未果,刘权反之投诉城管部门,以该广告牌受损影响市容为由催促城管进行取缔,刘权出发点是想逃避赔偿,广告牌严重受损加上城管强行取缔后已失去修复可能。鉴于此总商会人才市场报案交警部门处理,判定刘权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被告只愿意支付2000元赔偿,远不能挽回直接损失。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承担并支付合肥市总商会人才市场广告牌实际制作费用6500元、广告牌运输费500元、安装费850元,合计7850元;二、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为证明总商会人才市场的诉讼请求,其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刘权对广告牌受损承担全部责任;2、广告牌制作协议复印件,证明广告牌尺寸规格及安装运输费用;3、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肇事车辆单位及保险单位。刘权辩称:1、总商会人才市场的指引牌被撞后,仅在表面有凹凸存在,并非不可修复,有保险公司现场勘查照片为证;2、事故发生后,刘权与总商会人才市场法人余成器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协商期间因该指引牌放置在人行道上未经任何审批而私自设立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责令总商会人才市场三日内自行拆除,总商会人才市场未做回应,指引牌的强制拆除属于总商会人才市场不作为导致,与刘权无关;3、指引牌因刘权驾车而损害,应赔偿额度应为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现场勘查认定修复额度,城管拆除致修复主体消失与刘权无关,指引牌是违法私自设立,刘权不应赔偿指引牌制作全额。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辩称:1、本案涉案广告牌实为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2、总商会人才市场要求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支付广告牌损毁各种费用无事实依据;3、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已为涉案车辆在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查看定损为1500元,并于2013年11月22日赔付至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总商会人才市场诉请无法律依据。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现场勘查照片,证明事故当时广告牌受损情况;机动车财产损失确认书,证明当时损失费为1500元;3、电子回单,证明2013年11月22日赔付1500元及刘权车辆损失1000元,共计赔付2500元。三被告对总商会人才市场提供证据质证意见为:1、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刘权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不能证明刘权应负赔偿责任。2、证据2三性有异议,合同无原件,无相应实际付款凭证,签订时间为2011年11月,合同金额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广告牌的实际价值。总商会人才市场对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异议为,本来被告应当承担广告牌的基本修复费用,但刘权逃避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广告牌的全部损失。对定损1500元有异议,如果当时修复至少要3000元;对证据3电子回单费用真实性有异议,总商会人才市场没收到该款。刘权对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对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广告牌取缔系城管行政行为,拆除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定损价格请法院裁定。本案审理中,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本院依职权查询总商会人才市场在合肥商会大厦设立广告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以及之后被拆除的工作记录。证明目的为广告牌不属于总商会人才市场合法财产,即使发生损失被告也不须赔偿。本院依法调取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管指挥管理系统信息,内容为“转来编号2013061800088850013市长热线,淮河路280号合肥商会大厦四楼中国工商联人才市场,在大厦门前人行道竖了宽0.6米、高0.3米的“人才市场”牌子,占用了盲道”。反馈结果为:经查,该处紧靠行道树竖立的指示牌未办理任何手续,已现场责令当事人将该指示牌拆除,现已拆除完毕。总商会人才市场对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申请调取证据的意见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异议为发生事故后刘权没有首先想要赔付,而是想到广告牌不合法。该广告牌是原告所有的财产,发票上说明相应规格大小,已放置一两年,在此期间都没有被取缔,原告当时不知具体需要多少钱修复故没有接受对方赔付。刘权、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对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申请调取证据无异议。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2广告牌制作协议复印件,因未提供协议原件,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协议已履行,或是制作涉案广告牌的合同,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原告提供证据3保险单,三被告对肇事车辆及其投保、理赔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二、对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提供证据1现场勘查照片、2财产损失确定书,总商会人才市场、刘权、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因损失确认书核定的三者广告牌损失金额1500元系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单方作出,也无被保险人、受损方签章确认,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证据3电子回单,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确定收到交强险理赔1500元,本院对该证据三性予以确认;三、对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总商会人才市场、刘权、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反映原告设置的广告牌因未办理任何手续被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拆除,不否定肇事时总商会人才市场对其具有财产权益,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依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以及双方陈述,本院查明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6月14日7时左右,刘权驾驶车牌号为皖A×××××号轿车行驶至淮河路与阜阳路交口合肥商会大厦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左前部碰撞到商会大厦人才市场广告牌,致皖A×××××号车和总商会人才市场的广告牌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庐阳交警大队认定刘权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权驾驶的皖A×××××车辆所有人为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该车辆在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总商会人才市场与刘权对广告牌修复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后该广告牌被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其紧靠行道树竖立未办理任何手续责令拆除。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对肇事现场查看后对广告牌定损1500元,并将保险金赔付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人刘权应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该财产损失应为总商会人才市场的广告牌受侵害时造成的修复费用损失;后广告牌因紧靠行道树竖立未办理任何手续责令拆除,非本案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结果,故总商会人才市场主张广告牌全部制作、运输、安装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总商会人才市场未举证证明交通事故造成的广告牌损失数额,又对财产保险合肥支公司定损的1500元不予认可,故总商会人才市场可在完成举证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合肥市总商会人才市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市总商会人才市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单劭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