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嵇三敢、吴强、洪跃进、张七巧、李文梅、余桂香与安庆市大观区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三敢,吴强,洪跃进,张七巧,李文梅,余桂香,安庆市大观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望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嵇三敢,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生,自由职业。原告:吴强,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生,个体户。原告:洪跃进,男,汉族,1958年9月5日生,工人。原告:张七巧,男,汉族,1951年8月6日生,退休人员。(系原告李文梅之夫)原告:李文梅,女,汉族,1949年12月18日生,退休人员。(系原告张七巧之妻)原告:余桂香,女,汉族,1967年8月24日生,自由职业者。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嵇三敢,身份住址见前述。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城乡建设局。机构代码:00311672-x。法定代表人:卢光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嵇三敢、吴强、洪跃进、张七巧、李文梅、余桂香诉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13年8月1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宜行辖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嵇三敢等六人诉称:2013年4月,大观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违法,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3年7月24日,安庆市大观区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暴力违法拆除,房屋内的财物基本全部被砸坏在废墟之中,作为执法部门的被告目无法纪公然违法,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城乡建设局辩称:被告方未实施拆除原告方房屋的行为,原告起诉被告属错列被告,请依法驳回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施本案行政强制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属诉讼主体有误,在告知原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嵇三敢、吴强、洪跃进、张七巧、李文梅、余桂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三九代理审判员 汪祝芬人民陪审员 余达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