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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唐宏恩诉龚仕龙与龚贤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宏恩,龚仕龙,龚贤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唐宏恩,男,201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唐代记,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唐宏恩之父。委托代理人:肖莉,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仕龙,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龚贤广,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宏恩与被告龚仕龙、龚贤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宏恩于2013年12月30日以二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宏恩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宏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唐宏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淑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