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叶长富与刘元树、林世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富,刘元树,林世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48号原告:叶长富,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元树,男,1963年生,汉族。被告:林世秀,女,1973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长富诉被告刘元树、林世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长富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叶长富承担。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黎建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