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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社土么有洪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社土么有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93号罪犯社土么有洪,曾用名什土么有火,协土有合,色土么有火,女,1960年4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川凉中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社土么有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9年5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1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刑期起于2011年11月28日止于2030年5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6分。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社土么有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