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区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与欧阳勇,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欧阳勇,钱瑗,黄英,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170-5。法定代表人顾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欧阳勇,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钱瑗,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英,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47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勇、被告钱瑗、被告黄英、第三人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30元,由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