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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苗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