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苗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