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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二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盛立山与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立山,杨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二初字第545号原告盛立山,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王平,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宏伟,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立山诉被告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陆首才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