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谢荣华与东阳市金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荣华,东阳市金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62号原告:谢荣华。委托代理人:包云。被告:东阳市金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华与被告东阳市金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俞佩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