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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王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王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礼太。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