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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6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贝与西安市雁南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西安市雁南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556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文学,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新妮,陕西龙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南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南渣土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A座20C室。法定代表人王有才,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8楼807室。代表人武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雁南渣土公司、永安财保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被告永安财保陕西分公司在有关商业险范围内先行给付原告后期医疗费1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雁南渣土公司所有的陕AG35**号重型自卸货车因违章驾驶酿成交通事故、致伤原告的事实清楚。现原告正在住院治疗,急需后续治疗费用,而涉案的上述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保陕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有关商业险范围内先行给付原告刘某某后续治疗费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