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宋自钦与雷生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自钦,雷生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宋自钦,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雷生宝,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宋自钦与被告雷生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3年12月31日上午9:00开庭,原告宋自钦经法庭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英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