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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宋自钦与雷生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自钦,雷生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宋自钦,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雷生宝,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宋自钦与被告雷生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3年12月31日上午9:00开庭,原告宋自钦经法庭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英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