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009号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黄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王某某,陕西省汉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通过协商,双方同意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